資遣員工的正確流程:預告期、資遣費計算與通報義務
資遣是勞資關係中風險最高的環節之一。少給一天預告期、漏掉通報義務、資遣費算錯,都可能引發勞資爭議甚至裁罰。本篇整理資遣的法定流程、資遣費公式與常見錯誤,幫助企業一次做對。
哪些情況才能合法資遣員工?
依勞基法第 11 條,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(即資遣)的情況:
- 歇業或轉讓
- 虧損或業務緊縮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
-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
注意:「不能勝任工作」需有客觀事實與紀錄依據,不能只是主管不喜歡或個性不合。
預告期要給多少天?
- 繼續工作未滿 3 個月:10 天前預告
-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:10 天前預告
- 滿 1 年未滿 3 年:20 天前預告
- 滿 3 年以上:30 天前預告
未按規定預告,雇主應給付「預告期間工資」作為補償(俗稱代替通知金)。
資遣費怎麼計算?
台灣現行資遣費依勞退新制(2005 年 7 月 1 日後)計算:
公式:每滿 1 年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依比例計算,最高給 6 個月。
平均工資:取資遣前 6 個月薪資總額除以 6 個月的實際日曆天數,再乘以 30。
若員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就已在職(舊制年資),舊制部分按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,最高 45 個月。
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
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,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在 10 日前(或同時)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,並填具資遣計畫書。
大量解僱(依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)的門檻與程序更嚴格,涉及人數較多時需特別注意。
資遣後的配套事項
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員工申請失業給付需要)
- 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工資
- 結清其他未付薪資或津貼
- 辦理勞健保退保
- 開立離職證明書
常見問題 FAQ
Q:資遣費可以分期給付嗎?
原則上資遣費應一次付清,但實務上若雙方協商同意分期,並無法律明文禁止。建議簽訂書面協議,載明分期金額與時程。
Q:員工工作不到一個月,也需要給資遣費嗎?
依新制計算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。工作 1 個月,資遣費約為 0.5 × (1/12) 個月平均工資。金額雖小,仍有義務給付。
Q:口頭告知員工資遣,算符合法律規定嗎?
口頭告知可能有效,但有爭議風險。建議以書面(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)告知,並請員工簽收確認,以留存紀錄。
資遣流程規劃、資遣費試算或非自願離職文件準備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提供高雄、屏東企業完整勞資顧問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