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員工的正確流程:預告期、資遣費計算與通報義務
資遣是勞資關係中風險最高的環節之一。少給一天預告期、漏掉通報義務、資遣費算錯,都可能引發勞資爭議甚至裁罰。本篇整理資遣的法定流程、資遣費公式與常見錯誤,幫助企業一次做對。
哪些情況才能合法資遣員工?
依勞基法第 11 條,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(即資遣)的情況:
- 歇業或轉讓
- 虧損或業務緊縮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
-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
注意:「不能勝任工作」需有客觀事實與紀錄依據,不能只是主管不喜歡或個性不合。
預告期要給多少天?
- 繼續工作未滿 3 個月:10 天前預告
-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:10 天前預告
- 滿 1 年未滿 3 年:20 天前預告
- 滿 3 年以上:30 天前預告
未按規定預告,雇主應給付「預告期間工資」作為補償(俗稱代替通知金)。
資遣費怎麼計算?
台灣現行資遣費依勞退新制(2005 年 7 月 1 日後)計算:
公式:每滿 1 年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依比例計算,最高給 6 個月。
平均工資:取資遣前 6 個月薪資總額除以 6 個月的實際日曆天數,再乘以 30。
若員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就已在職(舊制年資),舊制部分按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,最高 45 個月。
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
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,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在 10 日前(或同時)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,並填具資遣計畫書。
大量解僱(依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)的門檻與程序更嚴格,涉及人數較多時需特別注意。
資遣後的配套事項
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員工申請失業給付需要)
- 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工資
- 結清其他未付薪資或津貼
- 辦理勞健保退保
- 開立離職證明書
常見問題 FAQ
Q:資遣費可以分期給付嗎?
原則上資遣費應一次付清,但實務上若雙方協商同意分期,並無法律明文禁止。建議簽訂書面協議,載明分期金額與時程。
Q:員工工作不到一個月,也需要給資遣費嗎?
依新制計算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。工作 1 個月,資遣費約為 0.5 × (1/12) 個月平均工資。金額雖小,仍有義務給付。
Q:口頭告知員工資遣,算符合法律規定嗎?
口頭告知可能有效,但有爭議風險。建議以書面(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)告知,並請員工簽收確認,以留存紀錄。
資遣流程規劃、資遣費試算或非自願離職文件準備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提供高雄、屏東企業完整勞資顧問服務。
加班費計算完整指南:國定假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出勤怎麼算?
加班費計算錯誤是台灣企業最常見的勞資爭議來源之一。國定假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三種假別,出勤的薪資計算方式完全不同。本篇提供清楚的計算公式與實例,幫助 HR 與雇主一次算對。
三種假別的定義與出勤規定
- 國定假日:元旦、農曆春節、和平紀念日、兒童節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國慶日等,共 12 天。雇主如安排出勤,應付雙倍工資或依勞資協商補休。
- 休息日(通常為週六):雇主有需要可安排出勤,但需支付加班費。
- 例假日(通常為週日):原則上不得出勤,僅限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且需另給補假一天。
加班費計算公式(月薪制員工)
國定假日出勤
原本薪資(日薪)已包含在月薪中,再加給一倍工資(共雙倍)。
計算基礎:時薪 = 月薪 ÷ 30 ÷ 8
休息日出勤(延長工時加班費)
- 前 2 小時:時薪 × 1.34 倍
- 第 3 至第 8 小時:時薪 × 1.67 倍
- 第 9 至第 12 小時:時薪 × 2.67 倍
注意:休息日出勤只要出勤就以「4 小時」計算(未達 4 小時以 4 小時計,超過 4 小時以 8 小時計)。
例假日出勤(僅限天災等事變)
- 工資加倍(共雙倍)
- 另給補假 1 日(不得以金錢代替)
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
- 每日超過 8 小時,前 2 小時:時薪 × 1.34 倍
- 再延長 2 小時(第 3~4 加班時):時薪 × 1.67 倍
每日最長工時(含加班)不得超過 12 小時,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54 小時(雙方協議可延長至 69 小時,但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)。
常見計算錯誤
- 把休息日加班費與平日加班費搞混(休息日倍率更高)
- 例假日出勤只給加班費,沒有給補假
- 時薪計算基礎錯誤(應以月薪÷30÷8,而非÷22÷8)
- 休息日只出勤 1 小時,卻只算 1 小時薪資(應至少以 4 小時計)
常見問題 FAQ
Q: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?
可以,但需勞工同意。補休應在約定期限內休畢,若期限前未休完,仍應折算加班費給付。
Q: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,要補假嗎?
要。國定假日遇休息日或例假日,應另擇他日補假。若以金錢代替補假,屬違法行為。
Q:排班制員工的加班費怎麼算?
排班制員工的「工作日」「休息日」「例假日」依排班表認定,而非固定週一至週五。國定假日若落在員工的空班日,則視情況不需補假。
薪資制度設計或加班費計算有疑問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協助高雄、屏東企業建立合規的薪資管理制度。
修改工作規則要注意什麼?企業常踩的五個地雷
工作規則是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重要規範文件,但許多企業修改工作規則時沒有依法辦理,導致修改無效甚至引發勞資爭議。本篇整理工作規則的法律性質、修改程序與五個常見地雷。
工作規則是什麼?有法律效力嗎?
工作規則是雇主依勞基法第 70 條訂定,規範勞動條件與職場秩序的文件,主題包含:工作時間、薪資、請假、考勤、獎懲等。
工作規則依法具有契約效力——員工入職時知悉並繼續工作,視為同意。但有一個重要限制:工作規則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,否則該部分無效。
哪些公司要訂定工作規則?
依勞基法第 70 條,受僱勞工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,雇主應訂定工作規則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未達 30 人可自行訂定,但不需報備。
修改工作規則的五個常見地雷
地雷一:不利條款未取得員工同意
若修改內容對員工不利(如減少福利、增加考核標準、修改獎懲規定),不能單方面公告實施。依法需:
- 有工會的企業:取得工會同意
- 沒有工會的企業:勞資會議過半數勞工代表同意
地雷二:修改後沒有重新報備
30 人以上企業修改工作規則後,必須重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才生效力。很多企業修改後忘記報備,導致修改後的規定在法律上仍無效。
地雷三:低於法令標準的條款
例如工作規則規定特休天數低於勞基法標準、加班費計算方式低於法定倍率,這些條款即使員工簽字同意也無效,仍應依法執行。
地雷四:公告方式不夠充分
工作規則修改後應公開揭示,使員工有機會知悉。只貼在角落沒人看到的公告欄、或只以口頭通知,事後在爭議中難以舉證員工已知悉。建議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,並留存紀錄。
地雷五:超過 3 年未更新
勞動法令持續修改,工作規則若超過 3 年未更新,內容可能已過時甚至違法(如基本工資條款、加班費倍率等),成為潛在的勞資爭議風險。
工作規則應包含哪些必要內容?
- 工作開始與終止時間、休息時間
- 休假、請假、女性員工育嬰假等相關規定
- 工資的議定、調整、計算與給付
- 資遣、退休與撫恤規定
- 勞工應遵守的紀律
- 獎懲規定
- 其他依勞基法應規定的事項
常見問題 FAQ
Q:工作規則和勞動契約哪個效力高?
勞動契約優先。若勞動契約給予員工的條件優於工作規則,應以勞動契約為準;若工作規則優於勞動契約,則以工作規則為準(對員工更有利的規定優先)。
Q:可以規定工作規則違反就直接解僱嗎?
可以,但「嚴重違反工作規則」(勞基法第 12 條)有一定的門檻,不是所有違規都能直接解僱。雇主應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定義何為「情節重大」,且實務上需有書面告誡紀錄。
需要協助檢視或修改工作規則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提供高雄、屏東企業工作規則審查與制度更新服務。
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解僱嗎?雇主必知的台灣勞基法規定
許多雇主誤以為「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僱員工,不需要理由」。這是錯誤觀念。台灣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,試用期間的員工仍受勞基法保障,解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。本篇說明試用期的法律性質與雇主的正確做法。
台灣勞基法有「試用期」的規定嗎?
沒有。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明文規定。勞動部解釋,試用期屬於勞雇雙方約定的事項,但試用期間的員工仍受勞基法全面保障,包括資遣費、預告期、不得任意解僱等規定。
解僱試用期員工,需要什麼條件?
雇主若要在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,仍需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(雇主終止)或第 12 條(無預告終止)的事由:
勞基法第 11 條(需給予預告期與資遣費)
- 業務緊縮
- 虧損或業務性質變更,無適當工作可安置
- 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
勞基法第 12 條(不需預告期與資遣費)
- 嚴重違反工作規則
- 故意損耗機器、原料
- 無故曠職連續 3 天或一個月內達 6 日
- 嚴重侵害雇主或同事權益
試用期員工不適任,可以直接資遣嗎?
可以,但需符合「確不能勝任工作」的要件。雇主必須有具體事實依據(如工作績效紀錄、教育訓練後仍無改善的書面紀錄),且依法給付預告期工資及資遣費。
試用期若少於 3 個月,預告期為 10 天;滿 3 個月未滿 1 年,預告期為 10 天。資遣費依年資計算,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。
試用期通常設多長?
實務上多為 1~3 個月,少數職位設 6 個月。但需注意:試用期越長,若最後認定員工不適任,所需準備的紀錄與依據越充分才能合法資遣。
雇主如何保護自己?試用期管理建議
- 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試用期長度與評估標準
- 試用期間定期進行書面績效回饋,並請員工簽名確認
- 給予輔導機會,並留存輔導紀錄
- 若決定終止,依法給予預告期,並計算資遣費
常見問題 FAQ
Q:試用期間員工主動離職,需要預告嗎?
依勞基法第 15 條,工作未滿 3 個月者,不需預告即可離職;滿 3 個月者,需提前 10 天預告。
Q:試用期員工可以申請勞健保嗎?
可以,且雇主有義務為員工加保。試用期不是不保的理由,員工到職第一天就必須辦理加保。
Q:試用期不過關,可以直接不錄用而不給資遣費嗎?
要看情況。若雙方約定試用期滿後才正式錄用,且試用期認定為「附條件契約」,法律上可能無需資遣費。但此類約定有被認定為規避法律的風險,建議在勞動契約中謹慎載明,並事先諮詢專業顧問。
有試用期管理或解僱疑問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提供高雄、屏東企業勞動法令諮詢服務。
減班休息(無薪假)懶人包:合法流程、薪資計算與政府補助
企業在景氣波動或訂單減少時,常考慮實施「減班休息」(俗稱無薪假)。但許多企業不知道:不得片面實施,必須取得每位員工個別同意,且有通報義務。本篇一次整理合法流程、薪資底線與政府補助,讓企業做對、做安心。
什麼是減班休息?和無薪假有什麼不同?
法律上並無「無薪假」一詞,正式名稱是「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」,依據是勞動部《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》。核心條件:
- 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
- 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
- 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
企業可以單方面宣布無薪假嗎?
不可以。片面實施將違反勞基法第 21 條(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)及第 22 條(工資應全額給付)。若員工不同意卻遭強制實施,員工得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,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單。
合法實施減班休息的 5 個步驟
- 與每位員工個別協商:不得僅以公告、工會決議或勞資會議取代,須逐一取得同意。
- 簽署書面協議書:正本加蓋公司大小章,勞雇各執一份。
- 向勞工局通報:備妥通報函文、通報表、名冊及佐證資料,向所在地勞工局及勞動力發展署分署通報。
- 注意實施期限:每次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,期滿須重新協議。
- 確認薪資底線: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(2026 年為月薪 29,500 元)。
減班期間薪資、勞退如何計算?
薪資:依協議減少後的工資給付,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勞健保投保薪資:可依實際領取薪資申請調降投保級距。
勞退 6%:仍應以員工原領薪資為準提繳,不得因減班而降低提繳額度。
有哪些政府補助可申請?
僱用安定措施(薪資差額補貼):特定行業員工減班達 30 日以上,可申請減班前後薪資差額的 70%,每人每月最高 11,500 元。
勞工再充電計畫:減班期間員工可參加職業訓練,最高補助訓練費用 80%,並可領取生活津貼。詳情洽勞動力發展署。
常見問題 FAQ
Q:工會同意了,員工個別不同意也沒關係嗎?
不行。即使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通過,仍必須取得每位員工個別同意,不可省略。
Q:一張協議書可以無限期延長嗎?
不行。每次實施以 3 個月為限,期滿須重新協商並簽新的協議書。
Q:員工不同意減班,公司可以直接資遣嗎?
員工不同意是其法定權利,雇主不得以拒絕減班為由片面資遣,否則可能構成不法解僱。
需要協助評估是否符合減班條件、擬定協議書或準備通報文件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服務高雄市、屏東縣及全台企業。
特別休假完整指南:天數計算、週年制與曆年制、結算公式
特別休假(特休)是勞工的法定權利,也是企業人資最常踩雷的制度之一。天數怎麼算、週年制還是曆年制怎麼選、年底沒休完怎麼處理?本篇一次說清楚,附常見違規案例與結算公式。
特休天數怎麼算?依年資累計
依勞基法第 38 條,特休天數隨年資增加(以下為法定最低標準):
- 滿 6 個月未達 1 年:3 天
- 滿 1 年未達 2 年:7 天
- 滿 2 年未達 3 年:10 天
- 滿 3 年未達 5 年:14 天
- 滿 5 年未達 10 年:15 天
- 滿 10 年以上:每多 1 年加 1 天,最多 30 天
週年制 vs. 曆年制,哪個適合你的企業?
週年制:以員工到職日為基準,每滿一年給下一年的特休。優點是計算基準個人化、精確;缺點是每人到期日不同,管理較複雜。
曆年制:以每年 1/1 或特定日期為基準統一給假。優點是管理方便,全員同步;缺點是新人第一年可能被「截彎取直」,需注意不得低於法定標準。
採曆年制時,若員工當年到職天數未滿一年,應依比例給予特休,不得全年給零天。
特休排假的權利在誰?
特休排假原則上由勞工決定日期。若企業有「經營上急迫需求」,可與勞工協商調整,但這是「協商」而非「駁回」——若勞工不同意,仍應以勞工排定為準。
企業不得規定員工必須在淡季或特定節日強制休完特休。
年底沒休完怎麼處理?結算公式
特休年度終結時,有兩種處理方式:
- 遞延: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,可遞延至次一年度。但僅能遞延一次,次年仍未休則必須結算。
- 結算工資:依未休天數換算工資。
月薪制結算公式:未休天數 × (月薪 ÷ 30)
離職結算公式:未休天數 × (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 ÷ 30)
企業的書面告知義務
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-2 條,企業有義務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、薪資單、通訊軟體)通知員工:每年的特休天數,以及未休日數結算的工資金額。員工應能隨時取得並列印。
常見問題 FAQ
Q:員工離職時,可以要求他先把特休休完嗎?
不行。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利,休假與否由勞工決定。未休的特休應結算工資給付,不得強制要求員工在離職前休畢。
Q:員工可以用特休抵扣遲到或事假嗎?
不行,除非員工主動提出並經雇主同意。不得由公司單方面扣抵。
Q:育嬰留停期間,年資還算嗎?
不算。育嬰留停(及其他留職停薪)期間不計入年資,計算特休年資時應將該期間扣除。
Q:特休可以用小時為單位申請嗎?
可以,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,沒有強制只能以天為單位。
特休制度設計或管理疑問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協助建立合規且易於管理的特休制度。
修改工作規則要注意什麼?企業常踩的五個地雷
工作規則是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重要規範文件,但許多企業修改工作規則時沒有依法辦理,導致修改無效甚至引發勞資爭議。本篇整理工作規則的法律性質、修改程序與五個常見地雷。
工作規則是什麼?有法律效力嗎?
工作規則是雇主依勞基法第 70 條訂定,規範勞動條件與職場秩序的文件,主題包含:工作時間、薪資、請假、考勤、獎懲等。
工作規則依法具有契約效力——員工入職時知悉並繼續工作,視為同意。但有一個重要限制:工作規則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,否則該部分無效。
哪些公司要訂定工作規則?
依勞基法第 70 條,受僱勞工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,雇主應訂定工作規則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未達 30 人可自行訂定,但不需報備。
修改工作規則的五個常見地雷
地雷一:不利條款未取得員工同意
若修改內容對員工不利(如減少福利、增加考核標準、修改獎懲規定),不能單方面公告實施。依法需:
- 有工會的企業:取得工會同意
- 沒有工會的企業:勞資會議過半數勞工代表同意
地雷二:修改後沒有重新報備
30 人以上企業修改工作規則後,必須重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才生效力。很多企業修改後忘記報備,導致修改後的規定在法律上仍無效。
地雷三:低於法令標準的條款
例如工作規則規定特休天數低於勞基法標準、加班費計算方式低於法定倍率,這些條款即使員工簽字同意也無效,仍應依法執行。
地雷四:公告方式不夠充分
工作規則修改後應公開揭示,使員工有機會知悉。只貼在角落沒人看到的公告欄、或只以口頭通知,事後在爭議中難以舉證員工已知悉。建議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,並留存紀錄。
地雷五:超過 3 年未更新
勞動法令持續修改,工作規則若超過 3 年未更新,內容可能已過時甚至違法(如基本工資條款、加班費倍率等),成為潛在的勞資爭議風險。
工作規則應包含哪些必要內容?
- 工作開始與終止時間、休息時間
- 休假、請假、女性員工育嬰假等相關規定
- 工資的議定、調整、計算與給付
- 資遣、退休與撫恤規定
- 勞工應遵守的紀律
- 獎懲規定
- 其他依勞基法應規定的事項
常見問題 FAQ
Q:工作規則和勞動契約哪個效力高?
勞動契約優先。若勞動契約給予員工的條件優於工作規則,應以勞動契約為準;若工作規則優於勞動契約,則以工作規則為準(對員工更有利的規定優先)。
Q:可以規定工作規則違反就直接解僱嗎?
可以,但「嚴重違反工作規則」(勞基法第 12 條)有一定的門檻,不是所有違規都能直接解僱。雇主應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定義何為「情節重大」,且實務上需有書面告誡紀錄。
需要協助檢視或修改工作規則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提供高雄、屏東企業工作規則審查與制度更新服務。
加班費計算完整指南:國定假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出勤怎麼算?
加班費計算錯誤是台灣企業最常見的勞資爭議來源之一。國定假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三種假別,出勤的薪資計算方式完全不同。本篇提供清楚的計算公式與實例,幫助 HR 與雇主一次算對。
三種假別的定義與出勤規定
- 國定假日:元旦、農曆春節、和平紀念日、兒童節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國慶日等,共 12 天。雇主如安排出勤,應付雙倍工資或依勞資協商補休。
- 休息日(通常為週六):雇主有需要可安排出勤,但需支付加班費。
- 例假日(通常為週日):原則上不得出勤,僅限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且需另給補假一天。
加班費計算公式(月薪制員工)
國定假日出勤
原本薪資(日薪)已包含在月薪中,再加給一倍工資(共雙倍)。
計算基礎:時薪 = 月薪 ÷ 30 ÷ 8
休息日出勤(延長工時加班費)
- 前 2 小時:時薪 × 1.34 倍
- 第 3 至第 8 小時:時薪 × 1.67 倍
- 第 9 至第 12 小時:時薪 × 2.67 倍
注意:休息日出勤只要出勤就以「4 小時」計算(未達 4 小時以 4 小時計,超過 4 小時以 8 小時計)。
例假日出勤(僅限天災等事變)
- 工資加倍(共雙倍)
- 另給補假 1 日(不得以金錢代替)
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
- 每日超過 8 小時,前 2 小時:時薪 × 1.34 倍
- 再延長 2 小時(第 3~4 加班時):時薪 × 1.67 倍
每日最長工時(含加班)不得超過 12 小時,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54 小時(雙方協議可延長至 69 小時,但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)。
常見計算錯誤
- 把休息日加班費與平日加班費搞混(休息日倍率更高)
- 例假日出勤只給加班費,沒有給補假
- 時薪計算基礎錯誤(應以月薪÷30÷8,而非÷22÷8)
- 休息日只出勤 1 小時,卻只算 1 小時薪資(應至少以 4 小時計)
常見問題 FAQ
Q: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?
可以,但需勞工同意。補休應在約定期限內休畢,若期限前未休完,仍應折算加班費給付。
Q: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,要補假嗎?
要。國定假日遇休息日或例假日,應另擇他日補假。若以金錢代替補假,屬違法行為。
Q:排班制員工的加班費怎麼算?
排班制員工的「工作日」「休息日」「例假日」依排班表認定,而非固定週一至週五。國定假日若落在員工的空班日,則視情況不需補假。
薪資制度設計或加班費計算有疑問,歡迎聯繫策識永續人才管理顧問,協助高雄、屏東企業建立合規的薪資管理制度。
資遣員工的正確流程:預告期、資遣費計算與通報義務
資遣是勞資關係中風險最高的環節之一。少給一天預告期、漏掉通報義務、資遣費算錯,都可能引發勞資爭議甚至裁罰。本篇整理資遣的法定流程、資遣費公式與常見錯誤,幫助企業一次做對。
哪些情況才能合法資遣員工?
依勞基法第 11 條,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(即資遣)的情況:
- 歇業或轉讓
- 虧損或業務緊縮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
-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
注意:「不能勝任工作」需有客觀事實與紀錄依據,不能只是主管不喜歡或個性不合。
預告期要給多少天?
- 繼續工作未滿 3 個月:10 天前預告
-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:10 天前預告
- 滿 1 年未滿 3 年:20 天前預告
- 滿 3 年以上:30 天前預告
未按規定預告,雇主應給付「預告期間工資」作為補償(俗稱代替通知金)。
資遣費怎麼計算?
台灣現行資遣費依勞退新制(2005 年 7 月 1 日後)計算:
公式:每滿 1 年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依比例計算,最高給 6 個月。
平均工資:取資遣前 6 個月薪資總額除以 6 個月的實際日曆天數,再乘以 30。
若員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就已在職(舊制年資),舊制部分按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,最高 45 個月。
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
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,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在 10 日前(或同時)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,並填具資遣計畫書。
大量解僱(依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)的門檻與程序更嚴格,涉及人數較多時需特別注意。
資遣後的配套事項
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(員工申請失業給付需要)
- 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工資
- 結清其他未付薪資或津貼
- 辦理勞健保退保
- 開立離職證明書
常見問題 FAQ
Q:資遣費可以分期給付嗎?
原則上資遣費應一次付清,但實務上若雙方協商同意分期,並無法律明文禁止。建議簽訂書面協議,載明分期金額與時程。
Q:員工工作不到一個月,也需要給資遣費嗎?
依新制計算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。工作 1 個月,資遣費約為 0.5 × (1/12) 個月平均工資。金額雖小,仍有義務給付。
Q:口頭告知員工資遣,算符合法律規定嗎?
口頭告知可能有效,但有爭議風險。建議以書面(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)告知,並請員工簽收確認,以留存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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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解僱嗎?雇主必知的台灣勞基法規定
許多雇主誤以為「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僱員工,不需要理由」。這是錯誤觀念。台灣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,試用期間的員工仍受勞基法保障,解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。本篇說明試用期的法律性質與雇主的正確做法。
台灣勞基法有「試用期」的規定嗎?
沒有。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明文規定。勞動部解釋,試用期屬於勞雇雙方約定的事項,但試用期間的員工仍受勞基法全面保障,包括資遣費、預告期、不得任意解僱等規定。
解僱試用期員工,需要什麼條件?
雇主若要在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,仍需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(雇主終止)或第 12 條(無預告終止)的事由:
勞基法第 11 條(需給予預告期與資遣費)
- 業務緊縮
- 虧損或業務性質變更,無適當工作可安置
- 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
勞基法第 12 條(不需預告期與資遣費)
- 嚴重違反工作規則
- 故意損耗機器、原料
- 無故曠職連續 3 天或一個月內達 6 日
- 嚴重侵害雇主或同事權益
試用期員工不適任,可以直接資遣嗎?
可以,但需符合「確不能勝任工作」的要件。雇主必須有具體事實依據(如工作績效紀錄、教育訓練後仍無改善的書面紀錄),且依法給付預告期工資及資遣費。
試用期若少於 3 個月,預告期為 10 天;滿 3 個月未滿 1 年,預告期為 10 天。資遣費依年資計算,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。
試用期通常設多長?
實務上多為 1~3 個月,少數職位設 6 個月。但需注意:試用期越長,若最後認定員工不適任,所需準備的紀錄與依據越充分才能合法資遣。
雇主如何保護自己?試用期管理建議
- 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試用期長度與評估標準
- 試用期間定期進行書面績效回饋,並請員工簽名確認
- 給予輔導機會,並留存輔導紀錄
- 若決定終止,依法給予預告期,並計算資遣費
常見問題 FAQ
Q:試用期間員工主動離職,需要預告嗎?
依勞基法第 15 條,工作未滿 3 個月者,不需預告即可離職;滿 3 個月者,需提前 10 天預告。
Q:試用期員工可以申請勞健保嗎?
可以,且雇主有義務為員工加保。試用期不是不保的理由,員工到職第一天就必須辦理加保。
Q:試用期不過關,可以直接不錄用而不給資遣費嗎?
要看情況。若雙方約定試用期滿後才正式錄用,且試用期認定為「附條件契約」,法律上可能無需資遣費。但此類約定有被認定為規避法律的風險,建議在勞動契約中謹慎載明,並事先諮詢專業顧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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